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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调整企业工伤(亡)职工工伤保险待遇
2007-11-15 19:25  点击:271
   新疆新闻网11月15日电 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决定对新疆2005年、2006年、2007年企业工伤(亡)职工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、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有关待遇进行调整。

    这次调整范围分别是,2004年、2005年、2006年12月31号前已经按月享受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,待遇从2005年、2006年、2007年7月1号起调整。

    其中,符合2005年调整范围的1至6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00至65元。符合2006年调整范围的1至6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80到50元。符合2007年调整范围的1至6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70到115元。同时对于符合调整范围的伤残人员的生活护理费,按护理依赖程度每人每月最高增加95元,最低增加25元。符合2005年至2007年调整范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,配偶每人每月最高增加75元,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最高增加55元,孤寡老人或孤儿最高还可以加发20元。
 
 

【编辑:辛雯】   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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